青岛市统计局于2016年5月25日最新发布青岛市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各项数据,其中,青岛市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比2014年增加5262元,名义增长10.9%; 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9.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企业计算各项法律数据的意义
01.确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的最低档及最高档
根据青岛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企业应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如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也就是说,根据青岛市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青岛市2016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约为2686元,最高的缴费档次约为13429元,具体如何调整,详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0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的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根据青岛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13428.9元(4476.3元×3倍),那么其经济补偿的基数只能按照13428.9元计算,且其经济补偿的月数不能超过12个月。
0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免征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青岛市2016年解聘的员工,如果其获得解除劳动合同各项补偿超过青岛市201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也就是161145元(53715元×3倍)以上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的个税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04.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之规定,工伤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是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青岛市的具体标准详见下图:
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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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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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6年的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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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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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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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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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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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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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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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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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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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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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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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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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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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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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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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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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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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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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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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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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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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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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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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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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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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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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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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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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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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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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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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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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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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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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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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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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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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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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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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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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患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根据青岛市的相关政策,患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以青岛市10个月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也就是说2016年患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的金额为44763元。
06.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一次性补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此规定,2016年青岛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一次性补助的数额为16114.5元(53715元×30%)。